乘客被甩出車外后壓死
2006年10月12日凌晨,郭敬駕駛重型卡車,從余姚運貨去北侖,副駕駛位上搭載著徐明。
去年3月,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輛問題是導致交通事故和徐明意外死亡的原因,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以及駕駛員的雇主,陳亮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陳亮賠償徐明父母21.86萬元,陳亮車輛掛靠的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車主提出第三者責任險理賠
“該有的保險我的車子都有,應該可以挽回不少損失?!标惲猎谥袊吮幉ǚ止窘敝Ч就读吮?,其中包括保險額度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等多項險種。他按法院判決賠償了徐明家屬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
但保險公司調查后告知陳亮,由于事故發(fā)生時,徐明尚在車上,事故發(fā)生后才被甩下車,按保險合同有關規(guī)定,不能適用第三者責任險,只能按照保險額度為一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給予賠償。
陳亮不能理解保險公司的說法,他堅持認為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只能是發(fā)生事故時還在車上的人,該事故中的死者已被甩出了車外,就跟路人一樣了,不能再作為車上人員來看。
他還表示,第三者責任險的合同中有規(guī)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死者明明是在事故車下死亡的,是車外人,應該按第三者責任險來賠償。
保險公司最終賠償12萬元
今年5月27日,陳亮以保險合同出現(xiàn)糾紛為由,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對方按第三者責任險的標準來賠償損失。江北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乘客被甩出車外后被壓身亡的情形,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還是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范圍,成了雙方爭議焦點。
此案涉及保險合同中的概念理解和具體的認定問題,情況復雜。法院經過近3個月的審理和研究后,說服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
在調解中,法官向雙方解釋,由于機動車是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之上,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都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兩者不是固定不變的身份,可以在特定條件下發(fā)生轉化。本案中,徐明在事故發(fā)生前是車上人員,但在事故發(fā)生時已被甩出車外,并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應屬于“第三者”。
在法院的努力下,保險公司同意按第三者責任險進行理賠,與陳亮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由于陳亮車輛存在問題導致了事故發(fā)生,他也表示愿意承擔部分責任。雙方最終簽字約定,由保險公司在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陳亮12萬元。 (本文來源: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