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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法草案征得10萬條意見 過半要求降稅負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2月15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中國人大網(wǎng),公布了征求社會公眾對車船稅法(草案)意見的情況。本次征求意見,共收到近10萬條意見,其中:贊成草案將行政法規(guī)上升為法律的35779條,占36.77 %,要求對草案進行修改、降低稅負的53137條,占54.62 %,反對制定車船稅法的8379條,占8.61%。

    自2010年10月28日18:30至11月30日24:00,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人大網(wǎng)向社會公開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意見,全國各地社會公眾通過網(wǎng)絡、來信和報刊等方式踴躍表達意見。中國人大網(wǎng)共收到97295條意見,群眾來信40封。在全部97295條公眾意見中,北京、廣東、上海等10個省市反饋了71284條,占73.26%。

    在全部97295條公眾意見中,提出明確觀點的幾類意見如下:

    7695條意見提出應明確車船稅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節(jié)能減排之名,搭立法便車而提稅,加重車主負擔之嫌;7066條意見要求降低或者持平2.0以下乘用車的稅負;6850條意見要求用燃油稅代替車船稅;4814條意見要求按車船的價值計稅;1598條意見要求將車船的排氣量和價值綜合計稅;202條意見要求直接聽取車主的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jīng)濟法室整理出了公眾意見較為集中的幾個方面:

    對草案總的反映

    北京王冰(2010-11-27 16:40:57.0)留言:“將現(xiàn)行的由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的做法,符合“稅收法定”原則,是一種進步;對乘用車由以前的按座位征稅改為按排氣量階梯式征稅,體現(xiàn)了相對公平的原則和鼓勵節(jié)能減排的導向,基本方向是正確的”。

    有些意見提出,車船稅在2006年以前叫車船使用牌照稅,屬于行為稅,已開征多年,是地方政府較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來源。這次草案說明將其定義為財產稅,但又按排氣量征稅,立法目的不明確,邏輯關系不清晰。如果是為了達到節(jié)能減排的目的,應用燃油稅調節(jié),切實體現(xiàn)多繳多開、少繳少開、不繳不開的公平原則;如果是為了調節(jié)社會貧富差距,則不應以汽車排量而應以其價值為計稅依據(jù),價值越高,征稅越多。

    有些意見提出,應當降低汽車保有環(huán)節(jié)的稅負,提高汽車使用環(huán)節(jié)的稅負。既征車船稅又征燃油稅,是在同一財產上重復設稅,不合理。建議取消車船稅,并入燃油稅。如有需要,可考慮再適當提高燃油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北京 2010-10-29 07:27:34.0)也在網(wǎng)上提出,目前中國涉及車輛的稅種很多,應當統(tǒng)籌考慮稅種設置和稅負總體水平。車船稅不可能承載過多的經(jīng)濟功能,如節(jié)能減排、調節(jié)財產和消費等。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車”變相漲價、增加車主負擔之嫌。乘用車目前已是稅、費征收最多的商品。據(jù)統(tǒng)計顯示,各種稅費占了購車總費用的40%。一輛車從出廠、購買、保有到使用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種和稅金總額在全世界數(shù)一數(shù)二:成本17%的增值稅、車價10%的車輛購置稅、車價1%到40%的消費稅、進口車15%的關稅,還有燃油稅等,另加上過路費、過橋費、強制保險費、年檢費、高額停車費等。有些地方還未取消養(yǎng)路費,有些地方還征收道路建設費、環(huán)保費等。車船稅即將大幅上調,一些城市擬開征的擁堵費也箭在弦上,進一步加重了車主的負擔。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審議前征求了30個部委、10個地方人民政府和6個相關行業(yè)組織和企業(yè)的意見,但沒有聽取納稅人-廣大車主的意見,而車主是車船稅的利益攸關者,人大立法要充分聽取車主的意見。有的意見提出,目前通脹預期加重,此時不適宜出臺大幅增加車主負擔的稅法。

    關于計稅依據(jù)

    浙江楊利偉(2010-10-29 16:54:16 )留言:“應以車船價值為前提,再以發(fā)動機排量為參考收取”。

    有些意見提出,車船稅作為財產稅,應以車船的價值作為征收依據(jù)。草案規(guī)定按汽車排量征稅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車,價格卻相差很大。以排量1.8的車為例,買奇瑞不到10萬元,買奧迪在30—40萬元之間,但要繳納同樣的稅額,起不到調節(jié)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同財產稅的理論相悖。有些意見提出,按車船的價值計稅是能夠做到的。因為購買車船有發(fā)票,從購買到使用,車管和船管部門有完整的檔案。同時,作為財產稅,新車船與舊車船的價值也是有區(qū)別的,應當考慮車船的折舊,比如每年折舊10%左右,稅額應當逐年遞減。

    有些意見提出,排氣量不能完全決定一輛乘用車對能源的消耗和對環(huán)境的污染。現(xiàn)在汽車發(fā)動機上使用的渦輪增壓等先進技術,使排氣量大的車比排氣量小的車對能源消耗更少,對環(huán)境污染更小,建議將排氣量和價格結合起來考慮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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