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負結構
上海陳良銳(2010-11-09 16:13:18.0)留言:作為引導居民使用節(jié)能的交通工具,該稅法的推行是有意義的。但應考慮使用者的稅負問題,2.0以下的車應當減稅或持平,3.0以上可加大稅負。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階梯式的稅負結構不錯,但稅負太重,難以接受。與中興岸釹啾齲蒞鋼喚檔土1.0以下排量的稅額,但這只占乘用車中很小的比例,絕大多數(shù)車主都增加了負擔。很多意見提出,國家過去兩年曾出臺政策,鼓勵群眾購買1.6排量以下的乘用車。對這類車的稅額也應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車是城市普通消費者擁有的主打車型,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帶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立法者和財稅部門不要仍抱著舊有觀念來看待當今社會的發(fā)展,認為只要是汽車就屬于奢侈品,一律課以重稅。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車,與電視、冰箱一樣,已成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草案不應將這類車的稅額提高,建議降低,至少應維持現(xiàn)行的稅額不變。有些意見提出,對2.0以上至3.0以下的乘用車,應小幅調高其稅額;對排量在3.0以上的乘用車,草案規(guī)定的稅負太輕,建議加重。
有些意見提出,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國家不要大幅度提高稅負,老想從百姓兜里掏錢,為地方政府創(chuàng)收。立法必須公平、公正,既然是財產稅,更應體現(xiàn)差別。如果將購買排氣量2.0以下乘用車的工薪階層同購買排氣量3.0以上乘用車的大款一樣對待,統(tǒng)統(tǒng)成倍加稅,顯失公平,難以服眾。
有些意見提出,對草案規(guī)定稅額的執(zhí)行應當有過渡期,逐步達到規(guī)定的稅額。有的意見提出,車船稅法規(guī)定的稅額不應當適用于本法實施前已購買的車輛,應當使老百姓有預期。
關于減免稅
江蘇談鳳生(2010-11-09 15:59:33.0)留言:“除專用緊急救援車輛(如醫(yī)療救護車)及按國際條約應予以免征的車輛外,其他一切車輛均應征收車船稅,以體現(xiàn)公平原則。而不是對特權車開綠燈”。
有些意見認為,軍隊、武警、公安用車多是大排量車,不應享受減免。有些意見提出,草案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免征車船稅規(guī)定得太籠統(tǒng),應該明確只有直接用于國防軍事作戰(zhàn)目的的車船才屬于免征范圍,凡是不直接用于國防軍事作戰(zhàn)目的車船,不應納入免征范圍。
有些意見提出,法律應直接規(guī)定對公共交通、城市環(huán)衛(wèi)、消防和救護等用于社會公共服務的車輛免征車船稅,不要再授權給地方。
有的意見提出,應當對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免征車船稅。
有的意見提出,現(xiàn)在電動汽車、油電混合性動力汽車屬于清潔能源,是汽車行業(yè)的發(fā)展方向,建議明確規(guī)定免稅。
有的意見提出,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污染嚴重,不應享受減免。
關于征管手段
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xù)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四川車主(2010-11-04 12:32:33.0)留言:建議開發(fā)全國統(tǒng)一使用的軟件,保證并實現(xiàn)扣繳義務人代收信息與公安車管部門車輛信息的對接,如此一來,既保證了稅款的應收盡收又方便了車主;同時又可避免因信息不暢造成對納稅人稅款的重復征收而損傷納稅人的利益。
有些意見認為,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使稅務機關監(jiān)督納稅的職責,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稅務機關的職責主要是保證國家稅收完好,監(jiān)督偷、逃、漏稅,針對的主體是納稅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是給車輛“上戶口”及年檢,保證車輛的行使安全,執(zhí)法針對的主體是物。如果車輛年檢合格,就因為未繳稅不讓行駛,這種“管卡壓”的立法指導思想,老百姓難以接受。立法不但要保護國家稅收,也要考慮維護群眾利益,方便百姓。
有些意見建議,把提交車船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作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車輛年檢的前置條件,而不是車輛年檢合格后,因為未繳車船稅就不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關于游艇的適用稅額
草案第二條規(guī)定,游艇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江西徐房立(2010-11-09 12:53:22.0)留言:立法應有前瞻性,對游艇的適用稅額,外國早有規(guī)定,可直接列入稅目稅額表,不應對國務院授權過多。有些意見提出,我國立法技術漸趨成熟,法律應當越來越有可操作性。稅負是大事,關系民心向背,一定要提到法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