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79萬元剛買的保時捷凱宴3200CC越野車,還沒正式上牌就追尾大客車,結果遭到保險公司拒賠。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物資公司)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人民幣164500元。日前,浦東新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物資公司稱,2006年4月25日,公司花79萬元購置了一輛保時捷凱宴3200CC越野車,5天后,他們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綜合保險合同,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玻璃單獨破碎險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一年。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11177.28元。
2006年6月2日,保時捷在加速變道中與一輛大客車追尾,經公安部門認定,保時捷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原告物資公司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確認該車車損為164500元。但令物資公司萬萬沒有想到的是,2006年12月,公司卻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
根據(jù)保險公司出具的拒賠理賠書,由于保時捷在發(fā)生事故時還沒有正式上牌,使用的臨時牌照又是偽造的,故“根據(jù)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時的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屬于總責任免除。我司對此案予以拒賠?!?BR>
“這個臨時牌照是由供應商提供的,原告事先并不知道號牌是假的?!蔽镔Y公司代理律師庭上表示,“而且我們在與被告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經明確約定‘車牌號為無’,況且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牌照是真是假又沒有關系,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北kU公司則辯稱,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是申領號牌的前提,所以在保單中填寫“無號牌”是正常的,但這僅僅是“記載”,并不是默示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的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被告不負責賠償。發(fā)生事故時,原告車輛持有的臨時牌證不是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核發(fā)的,不屬有效的臨時號牌,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故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另外,保險單正本明示告知欄中已注明“請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故原告認為“被告未盡到說明義務”一說難以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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