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判決經(jīng)銷商全責賠63萬元
試乘試駕把車開翻了
買車人死亡
誰負責
死者親屬狀告汽車經(jīng)銷商
索賠67萬元
事故發(fā)生后,萬州區(qū)交巡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駕車人程先生承擔全部責任,鄧先生等不承擔責任。
為了討說法,鄧先生的父母、妻子和7歲的女兒,全權委托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唐月紅律師,將華尊汽車銷售公司起訴到萬州區(qū)法院,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7萬余元。
唐月紅認為,根據(jù)《合同法》,華尊汽車銷售公司對參與試乘試駕的鄧先生和其他人員負有安全保護義務。然而,華尊汽車銷售公司沒有履行這個義務,致使鄧先生在事故中死亡,應當對死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試乘試駕責任難劃分難確定
牽出法律空白
9月19日,萬州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唐月紅稱,近年來試乘試駕很紅火,但相應的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不斷引發(fā)事故。
唐月紅稱,試乘試駕前,經(jīng)銷商通常會以簽《試駕協(xié)議書》、《保證書》等形式,將事故責任全部推給試駕者或者試乘者。試乘試駕出事故責任如何劃分,適用的法律存在空白,法律對汽車經(jīng)銷商也沒有明確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不利于受害者保護自身權益。
“我公司已于事故發(fā)生后,出于人道先行支付了喪葬費等共計近4.56萬元。”法庭上,華尊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自己沒有責任。
華尊汽車銷售公司辯稱,鄧先生到公司購車并非公司通知,而是鄧先生自行前往。鄧先生系事故車輛的試駕主體,程先生系鄧先生的幫工,事故因程先生操作不當造成,程先生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鄧先生選任駕駛人員不當,應對程先生的行為及后果承擔責任。
華尊汽車銷售公司還辯稱,公司提供了合適的試駕車輛及專業(yè)的陪同試駕人員,盡到了審查駕駛資質(zhì)、選擇安全的試駕線路、合理提示車輛特性、提示駕乘人員注意安全等義務,也就是盡到了安全保護義務。
一審判決汽車經(jīng)銷商擔全責
賠償63萬余元
到底應該由誰來為鄧先生的死亡埋單?
萬州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華尊汽車銷售公司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華尊汽車銷售公司雖然盡到了提供合適的試駕車輛及專業(yè)的陪同試駕人員、審查駕駛資質(zhì)、選擇安全的試駕線路、合理提示車輛特性等一般安全注意義務,但當時對試駕人員過于強調(diào)進行時速0~100公里加速體驗及轉(zhuǎn)彎性能的體驗,試駕人員在短時短距加速后,進入彎道,轉(zhuǎn)彎未減速導致車輛側翻,華尊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指示不當?shù)倪^錯。
參與試駕體驗者的資格由華尊汽車銷售公司負責審查決定,鄧先生并無安排決定權,不應由鄧先生承擔選任不當?shù)倪^錯。
11月9日,萬州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華尊汽車銷售公司擔全責,賠償原告因鄧先生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63萬余元。
重慶律師上書最高法院
完善試乘試駕法律
目前,尚無法律法規(guī)將試駕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問題單列出來專門說明。肇事試駕人員、登記的駕照持有人以及車輛所屬的法人經(jīng)銷商之間的責任如何判定,也無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由于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試駕前經(jīng)銷商通常會以簽格式化的《試乘試駕保證書》形式,將事故責任全部推給試駕者,試駕者甚至被要求賠償對試駕車輛造成的損失。
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的,提供試乘服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唐月紅律師接受鄧先生親屬委托后,對大量關于試乘試駕案例進行了分析,并以特快專遞向負責征求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第四合議庭遞交自己的建議。
他建議,在即將出臺的《解釋》中,對試駕者與提供試乘服務者、受害者的關系、責任主體、各自的責任承擔方式等進行明確;對由于提供服務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發(fā)生事故,受害者可以選擇采用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法律關系,追究提供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唐月紅還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專門的試駕制度,對試駕車輛技術性能和安全狀況進行規(guī)范,試駕路線、車速等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
國內(nèi)類似案例經(jīng)銷商多數(shù)沒賠償
今年8月28日下午,太原市一名市民與一家汽車4S店簽試乘試駕協(xié)議后,在一名試乘員帶領下開始試乘試駕,行車過程中發(fā)生翻車事故,這名市民和試乘員并未受到太嚴重的傷害。
由于這名市民與汽車經(jīng)銷商簽的協(xié)議中有“試乘試駕過程中造成對自身的傷害,本人將承擔全部責任”一條,所以這名市民未得到經(jīng)銷商的賠償。
今年9月3日,杭州市一輛越野車在試乘試駕時撞上行道樹起火,車上5人全部受傷,汽車經(jīng)銷商也是拒賠。
據(jù)了解,目前國內(nèi)在試乘試駕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致使消費者傷亡的,經(jīng)銷商一般沒有承擔責任。
買車人試乘朋友試駕
車開翻了買車人死亡
今年6月,家住萬州區(qū)的鄧先生準備購買一輛私家車,兩次前往重慶百事達華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華尊汽車銷售公司)看車,比較中意該公司出售的一款進口轎車。
6月20日中午,鄧先生與朋友程先生等5人,來到華尊汽車銷售公司,達成購買意向并商談達成試乘試駕協(xié)議后,華尊汽車銷售公司安排工作人員向師傅駕駛渝FBF637轎車,搭載鄧先生、程先生等4人,前往試駕路段。
行至試駕路段,向師傅在演示完車輛加減速及自動泊車等性能后,將車交給駕齡較長的程先生試駕。
當天下午1時15分許,程先生駕車時,因超速行駛,致車轉(zhuǎn)彎時駛出路面?zhèn)确?,鄧先生受傷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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