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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后車輛未過戶 賣家被判全額返還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5月14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從事二手車買賣的鄧先生與市民南小姐簽訂合同,約定南小姐將其名下的大眾牌小客車轉讓給鄧先生。合同簽訂當日,鄧先生即全額支付了轉讓款,但辦理過戶手續(xù)過程中,發(fā)現(xiàn)車輛已被法院查封,導致無法過戶。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最終,鄧先生因協(xié)商不成而提起訴訟。5月13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南小姐須全額返還車款228500元。


    車輛因被法院查封未能過戶
    2012年8月7日,鄧先生與南小姐簽訂一份《二手車買賣合同》,約定南小姐將其名下的大眾牌小客車轉讓給鄧先生,合同簽訂當日,南小姐即將涉案車輛連同相關證照交付給鄧先生,鄧先生也全額支付了轉讓款。據(jù)鄧先生說,由于當時車輛尚有未繳納的違章罰款,因此,支付車款的當日未能即時辦妥過戶手續(xù)。
    拿到車輛證照后,鄧先生繳納了相關違章罰款,并于2012年8月10日到車輛登記機關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舌囅壬鷽]想到,在車輛過戶前,南小姐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糾紛,車輛已被法院查封,未能過戶。


    協(xié)商不成狀告賣家全額返還車款
    在被告知車輛無法過戶后,鄧先生找到南小姐就此事進行協(xié)商。未料南小姐聲稱,錢已給了,證照也交付了,交易就算完成了,未能過戶的事情與自己沒有絲毫關聯(lián)。后經(jīng)過協(xié)商,雙方難以達成共識,于是,鄧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南小姐全額返還車款2285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對作為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的鄧先生而言,本次購車的根本目的是快速轉賣他人而賺取利潤,對此南小姐理應清楚。但是,涉案車輛因被查封而導致無法過戶,無疑使得鄧先生簽訂本次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xiàn)。從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相關約定可見,保證車輛可以順利過戶不僅是南小姐的一項合同義務,也是鄧先生行使合同單方解除權的條件。據(jù)此,法院對鄧先生的訴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針對日益繁榮的二手車買賣,案件主審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二手車時,不僅需對車輛的各項性能進行周詳?shù)臋z查,更需注意賣方對車輛是否享有完全的權利,以免因車輛存在權利瑕疵(如抵押、查封等)導致無法過戶。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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