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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銷征求意見:放開品牌授權放行平行進口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佚名 日期:2016年01月08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持續(xù)修訂中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成為了2016年向汽車行業(yè)發(fā)出的首發(fā)政策信號彈。

  1月6日,商務部正式發(fā)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征求意見稿》),計劃用一個月時間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

  《每 日經濟新聞》記者將新《征詢意見稿》和此前的版本進行對比時發(fā)現,此前對平行進口汽車限制的相關規(guī)定,在此次新版本中并未出現,取而代之的則是,“經銷商 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yè)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特別明示和提醒,并明確告知消費者責任主體?!?

  對此條款,龐大集團董事長龐慶華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時表示:“這就意味著平行進口這一銷售方式將被放行?!?

  相 對于眼下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而言,新《征求意見稿》的另一突破則是不僅對供應者的權利加以限定,更在最大限度上保證了經銷商 的利益,新政策名稱中取消“品牌”二字,這就意味著大賣場、電商等在內多種銷售方式將被鼓勵,依靠“品牌授權”在汽車銷售領域壟斷經營的模式將正式告終。

  平行進口有望放行

  新《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九條明確指出,“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yè)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特別明示和提醒,并明確告知消費者責任主體。”

  對此,國機汽車市場部高級經理王存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條規(guī)定的出臺則意味著,未來平行進口將獲得一條正規(guī)發(fā)展的通道。”

  相對于這一觀點,一些經銷商表現得更為樂觀。龐大集團董事長龐慶華表示:“這是對平行進口利好的一條重磅消息,未來平行進口這一貿易方式將被放行。

  據《每日經濟新聞》此前的報道,《辦法》曾將“經銷商銷售的新車產品不得是在國內外辦理過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的規(guī)定寫入其中,一旦落地,這將大大阻礙平行性進口汽車的發(fā)展。

  從平行進口汽車的來源來看,2015年之前主要來自美規(guī)車,在平行進口中的占比達到50%以上;而第二來源地區(qū)中東,占比約為40%。而北美的平行進口車大多都是在當地注冊的車輛。

  受到這一利空消息的影響,2015年前兩月,美規(guī)車在平行進口規(guī)模中的占比下滑至不到20%。“這也進一步影響了平行進口的健康發(fā)展?!饼嫅c華表示。

  不僅如此,從2014年底至今,利好平行進口的相關政策相繼出臺。201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進口的若干意見》正式出臺,要求加速在上海自貿區(qū)率先開展平行進口試點工作。隨后我國自貿區(qū)平行進口試點數量不斷增加,截至目前已經增加至4個,企業(yè)數量達到78家。

  近日,國家認監(jiān)委發(fā)布公告稱,將對全國自貿區(qū)以平行進口方式入境的汽車的3C認證方式加以調整。難以獲得3C認證則是目前上海等自貿區(qū)平行進口業(yè)務發(fā)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是因為利好平行進口的政策正在逐步出臺,新《征求意見稿》自然不能與其相違背。”王存表示。

  鼓勵多種銷售模式發(fā)展

  新《征求意見稿》在利好平行進口發(fā)展的同時,也將規(guī)范授權渠道,鼓勵非授權經營形式的發(fā)展。

  此前協會相關負責人曾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自從《辦法》實施十余年來,已經啟動多次修訂,每次修訂都和汽車市場的降溫有著必然的聯系,此次也不例外?!?

  隨著我國經濟和汽車市場雙雙進入“新常態(tài)”,經銷商的利潤也開始萎縮。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秘書長肖政三表示:“從2014年底至今,能夠賺錢的經銷商只有三成。”

  投資上千萬、甚至上億元建設4S店的重資產發(fā)展模式已經難以適應,而大賣場、線上售車線下交車等輕資產發(fā)展模式,開始受到不少供應商和經銷商的追捧。

  因此,相對于《辦法》而言,新《征求意見稿》在文件名稱中取消了“品牌”二字。有分析認為,這將促進汽車大賣場、電商等非授權方式的發(fā)展。

  同時,為了給授權經銷商肩負,新《征求意見稿》還對供應商的權利加以約束。

  新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具備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為本企業(yè)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qū),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 行為: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 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搭售未訂購的汽車、汽車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因此,有觀點指出,新《征求意見稿》在規(guī)范授權經營方式發(fā)展的同時,鼓勵其他非授權經營方式發(fā)展,充分競爭,這將有利于打破整車企業(yè)對于汽車流通領域的多年的壟斷,促進汽車流通行業(yè)健康運行。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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